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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聚餐带娱乐性质不应认定为公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0:56 信息时报

  值得注意的是,佛山中院认为江某所参加的学校聚餐活动不属于公务,不应认定为工作性质。为何两审法院的判断会有所不同?

  原来,佛山中院认为,在对待因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或受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等活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形,应该从严解释,即只有是业务工作的延续或需要,确与工作有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考察本案,事发当天下午学校已安排了充裕的时间在专门的办公室进行初一级组的工作总结,而总结会议在16时45分左右即已结束。按照常理,会议无须在饭店继续进行,即在饭店进行的活动仅是聚餐而不是总结会议的组成部分,更多带有的是娱乐休闲性质。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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