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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下月享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2:3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黄助 实习生麻欣)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在津的外地农民工和本市农民工看病都有医疗保险保障。

  据了解,《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既包括外地农民工,也包括本市农民工。按照规定,农民工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3.5%,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本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农民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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