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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台开案切割隐藏纵放真是一大骗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8:41 人民网

  人民网8月5日电台湾《联合报》今日刊登社论说,台开弊案检察官起诉赵建铭的只有内线交易罪。但即使这么一小部分,检察官仍然漏掉了许多重要线索,使赵建铭犯罪事证不够稳固,更纵放了包括赵家数人在内的犯罪嫌疑者。

  社论说,内线交易犯罪部分,赵家在检调故意纵容的侦讯“缓冲”期间,集体北上串供。商定的应付策略是:全部推给赵玉柱,由赵玉柱承认赵家帐户及资金为其使用及调度

,以切断与赵建铭的关系。赵建铭则从头至尾否认到底。检察官起诉赵建铭,依据的是污点证人蔡清文的供词;然而由于检调并未清查赵建铭的资金流动情形,亦未彻底搜索赵建铭的住处、办公室及台大置物柜等,缺乏物证,因而已陷于对赵建铭的犯罪事证掌握不够稳固的境况。

  事实上,在检察官起诉书的证人供词记载中,已有明显线索可以证明赵家说谎;因为,赵建铭之弟赵建勋的帐户资金来源就是赵建铭,而且赵家诸人对内线交易应当知情。只是检察官全都视而不见、不加追查罢了。

  社论指出,赵建铭利用药商以及随扈提供的人头户,大量汇款至赵建勋的帐户,这是检察官自己在各该“人头”供述栏内的记载。因此可证,检察官认定帐户由赵玉柱一人使用、资金为赵玉柱一人调度,实属自相矛盾。

  再者,检察官起诉书中说,苏德建向赵建铭买官的三百万元,后来是在策划内线交易时,由游世一代付;那么,游世一是如何支付这三百万元的呢?检察官在编号第十四号证人李秀銮的证词记载:“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陪同游世一至彰银开户,汇款三百万元至赵建勋帐户。”别的钱不说,这三百万元就明显与内线交易有关,更与赵建铭有关,且是利用赵建勋的帐户来洗钱;但检察官却在没有任何旁证之下,竟自说自话地径指这三百万是要交给赵玉柱的,形同检察官亲自“指定”由赵玉柱一肩扛下,公然纵放了赵建铭。

  赵家人虽已串供,但也未必不能突破,全看检察官有没有办案决心而已。包括赵母简水绵的角色,就绝非如赵家辩解的那样完全不知情。例如,赵建铭为掩人耳目,以简水绵出面买台开股票,但检调查出,简水绵在倍利证券下单,因当时倍利的电脑当机,简水绵只能以收盘价成交,事后乃由彰银与简水绵达成协议,还由彰银退还了差价。倘若简水绵不知情,她如何处理与彰银协议退差价之事?

  再者,检察官在不起诉处分书中说,赵玉柱供称,买股票的钱,是他由自己、赵建勋夫妇的帐户中汇出一千三百万元,以及“家里用的现金五百万元”,交给简水绵,跟简水绵说是买台开股票用的。家里摆五百万元现金是否合乎常情?用这么大笔钱买某一家公司股票,却不告诉自己的妻子内情,难道简水绵都不会起疑、不会问吗?且若简水绵不知情,则与彰银协议退款自应由赵玉柱处理方为合理,又为何是由简水绵出面?这些乱七八糟的说词,大概只有检察官会相信!

  社论再指出,检察官放掉了彰银的张伯欣、陈辰昭、陈允进等一干明显贿买赵建铭而涉及背信的嫌犯,在不起诉处分书中,只强调出售台开股票是彰银董事会的意见;但对当时台开既有联贷案将过关的利多消息,而彰银竟自甘损失而出售股票,未有合理解释。

  然而,检察官在起诉书证人栏编号第三号财政部“国库署”人员的证词却记载:“财政部基于台开公司之营运及财务状况已逐步改善为由,请合库再审慎评估并选择适当时机出售股票。至于彰银出售台开股票非渠等业务,属另一科办理,且彰银与合库不同,出售不必申报。”可见,财政部对当时情况自有一定掌握,才会要求合库卖台开股票须慎重;这种讯息,财政部的各单位理当知悉,检察官为何不查清楚承办彰银的财政部单位当时是如何处置的?而彰银在这种情况下竟同意低价出售给特定人,又为何不涉背信?

  社论最后说,说穿了,若检察官办了彰银,简水绵也跑不掉,则赵家的损害控制就失灵了。案情切割、隐藏、纵放,这真是一场大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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