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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可以让罪犯服刑,但不能让罪犯心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20:00 光明网
谭浩俊

  一名叫郭宝尚的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但嫌犯家庭贫困,出不起医药费,送他去医院的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拒绝出,医院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也不出。为了挽救杀人嫌犯的生命,《河南商报》记者白润岱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此举见报后,却引发各方争议。(8月2日《河南商报》)

  此举引起争议是必然的。

  从感情上讲,为了救一位杀人犯,而且很有可能是死刑犯,确实让人难以接受;从道义上讲,犯罪嫌疑人也是人,也有接受医治的权利,也有生存的权利,即使是死刑犯,在他没有行刑前,都有生存的权利,都有生命发生危险时得到救治和抢救的权利。

  从郭宝尚的情况看,他很有可能是一名死刑犯,也就是说,即使经过医院的抢救,等待他的也有可能是死路一条。但是,那是法律的规定,是根据他的犯罪情节给予的应该惩治。但是,在他没有获刑前,他还是公民,有生存的权利。那么,他在自殘后,应该得到救治。至于医药费应该由谁来出,第一人选当然是他的家属。家属出不起,我想,掏这笔医药费的就不应该有固定的人选了,政府可以出,医院可以免费,其他人只要愿意也可以出。

  《河南商报》的记者作为第三方,从人道的角度,支付这笔医药费,应该说,不存在着什么问题,更不应该把记者的这种做法看作是作秀,看作是好坏不分。严格地讲,记者的这一做法,应该是看作是一种道义,是一种做人的标准,是一种品格。如果强行地加给他作秀、好坏不分,有点不近人情,也不太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

  在这里,不禁让人想到了一件事。这件事曾经让许多人感动,让许多人鼓舞。

  在唐山大地震中,有一群监狱的犯人,在地震发生后,这些犯人没有选择逃跑,而是一个个地在地震过后的废墟上,用双手抢救受伤的群众,抢救伤员,手挖破了不在乎,自己负伤了也不下火线,抢救出了很多被压在废墟中的群众,使许多群众获得了新生。

  对此,我不禁要问,犯人们的行为值得提倡吗?他们既然是犯人,而且这些犯人中很有可能也有杀人犯,他们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谴责,他们是否是在做秀呢?

  很显然,犯人们的行为得到了公众的一致认可,有的犯人还因此受到了减刑的奖励。

  那么,既然犯人能够在遇到危险时能够抢救他人,为什么他人就不能在犯人遇到危险时抢救他们呢?这从人道的角度不是一个道理吗?

  也许,有人会认为,杀人犯是罪有应得,是的,他服刑、服法是罪有应得。但他在生命遇到危险时得到抢救,也是理所应当。我们决不能因为他是犯人,就觉得他只能抢救别人,别人不能抢救他,这不符合人的公平性。认为记者这样做是做秀的人,是混淆了人与罪犯的关系,把人与罪犯完全混为一谈了,在这个问题上,对于罪犯来说,他既是罪犯,也是人。

  因此,记者的这一做法,虽然在感情上难以接受,但在道义上还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

  对于犯人来说,我们可以让他服刑、服法,但不能让他心寒、心酸。因为,他也是人,一个活生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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