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房不得另收空调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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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5:17 今日早报 |
医院病房不得另收空调费 我省规范省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标准 □实习生 任晓栋 本报记者 魏皓奋 早报讯 为减轻低收入患者经济负担,医疗机构必须按不低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每天20元/床以下的床位,开设的相关病房房号、病区、基本配置、价格等情况,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 记者昨天获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以推进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标准。 《通知》明确,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其标准统一为:一人间60元/床日,二人间50元/床日,三人间40元/床日,四人间3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20元/床日;未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统一为:一人间45元/床日,二人间35元/床日,三人间25元/床日,四人间2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12元/床日;母婴同室病房在同类普通病房的基础上加10元/床日(不再另收婴儿床位费),传染病房加收5元/床日,使用气垫床加收5元/床日。各类加床床位费标准为10元/床日,产科婴儿床6元/床日。 各医疗机构可在上述床位费最高标准内,根据本院病房的建设年代、设施配备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规定明确,医疗机构除收取规定的床位费外,不得另行收取空调、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 为满足部分人群的特殊需要,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特需病房。 (061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