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民事抗诉权限范围有待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9:52 法制日报

  民事抗诉制度的确立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使得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只能对已生效的民事裁判

提出抗诉,即民事抗诉只能是事后监督。据此,检察机关不得就未生效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

  笔者认为,应该将检察机关对民事抗诉的范围扩大至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理由是:

  1、将民事抗诉的权限范围局限于已生效的民事裁判与刑事抗诉形成立法上的不协调现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和第205条第3款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抗诉既包括对未生效刑事裁判的抗诉(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同时也包括对已生效刑事裁判的抗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抗诉权限要比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权限范围要大。立法对不同性质案件的抗诉权限规定不同,导致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不同性质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的差异。

  2、将民事抗诉的权限范围扩大至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更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司法局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