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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杀人嫌犯无人医治凸显法律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2:00 光明网
陈凤庚

  7月25日,在郑州市新华一厂家属院,一名叫郭宝尚的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郭宝尚住院后,救治需要医药费,但嫌犯亲属说家庭贫困,出不起;送他去医院的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拒绝出;医院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也不出。为了挽救杀人嫌犯的生命,河南商报记者白润岱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此举见报后,却引发各方争议。(8月2日《沈阳晚报》)

  “各方”的“争议”其实只有两点:一是救助杀人嫌犯有无必要?二是记者捐助是否作秀?如果被救助者是个无罪之身,恐怕无人争议。对市民“疾恶如仇”的心理,我无可厚非;做好事的白记者被说成“作秀”,我们也可以原谅。但看到一个国家的公安、医院、民政等部门对杀人嫌犯生命权的漠视和互相推诿,最后由一个记者出钱救治,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黑色幽默”?

  我们常常说,小偷也是人。那是因为小偷之罪尚不至死。一个自残的杀人嫌犯就不同了,他很有可能要用自己的生命去低还自己的罪恶。但在司法判决之前,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是自残,还是患病,我们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去救治他。但究竟由政府的哪个部门出钱救治?却找不到具体法规条文,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社会的缺失。

  假如记者不捐助,杀人嫌犯郭尚宝因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在医院,这个案子就无法判决了。但这样的事情以后还有可能发生。靠个人的捐助永远弥补不了制度的漏洞。让杀人嫌犯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身负重伤的情况下,也能按步就班配合公安、司法部门的侦破和审判,而不致于死于“中途”;让那些已经判刑入狱,服刑期间身患重病而家庭无力医治的人犯,也能得到及时治疗,这是急需法律界研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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