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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比奖励更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2:00 光明网
金海燕

  日前,黄山市人民检察院试行《奖励举报职务犯罪有功人员办法》和《密码举报暂行办法》。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向该市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举报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给予实名举报人、密码举报人2000元以下的奖励。(8月2日《新安晚报》)

  对举报职务犯罪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当然是鼓励人们向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措施。然而,能在一个单位里搞职务犯罪的,往往都握有一定的权力,甚至白道黑道都有朋友,因此,只要被举报者知道有人举报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就会千方百计动用自己的权力和一切关系,对举年者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冷嘲热讽,使他们在单位里无法存生,只得落荒而逃;或者调工作、扣工资,甚至要把举报者置之死地而后快,而且这一些报复行动往往能够轻易得逞。这样的事例不断见诸媒体,这样的事情一再发生,必然必然严重挫伤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从大的方面说,举报者的举报行为往往出于对犯罪行为的义愤,而不是为了个人得到好处,因此,奖励对举报者的鼓励作用,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而被举报人得逞于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不仅会从身体上、精神上对举报人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更有一种“杀鸡儆猴”、“敲山震虎”的威慑作用,使社会正义在邪恶的权力面前,丧失了应有的战斗力。因此,保护举报人不仅是保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保护法律的尊敬和社会的正义,从这个意义而言,保护举报人是比奖励举报人更重要的任务。

  然而可惜的事,我们在保护举报人、打击对举报人的报复行为上,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致使很多举报人常常因为举报而“吃不了兜着走”,面对此情此景,公检法司应当花更大的力量,保护好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和人格安全;我们的法律更应当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惩处,这才是提高公民举报职务犯罪行为积极性、推动举报工作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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