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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征收“药品安全风险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5:24 新民晚报

  ◆吴杭民

  卫生部3日连夜发出紧急通知,停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欣弗。通知说,青海、广西、浙江、黑龙江和山东等省、自治区陆续出现部分患者使用该厂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又称欣弗)后,出现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8月4日

新安晚报)。

  又是一起公众用药安全的紧急事件。在有关部门查处的同时,自然会全力救治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力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屡次的公众用药安全紧急事件发生后,由药品安全而引发的赔偿、救济问题不得不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据了解日本、德国、瑞典等国,都依据自身特点为药物受害者提供了救济途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受害人的损失。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也借鉴日本的经验,颁布了药害救济法,由药品生产企业缴纳前一年药品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款项,设立“药害救济基金”。

  但在祖国内地,该项制度尚属空白。在公众用药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应尽快强制设立药品安全风险金制度,借鉴先进经验,建立对这一群体的救济机制。经科学测算后,可向制药企业征收“风险金”,也可由药品生产企业、医疗保险机构、政府各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基金,有序管理、专项使用。当发生用药安全事件时,可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从风险金中先行给予赔偿,缓解患者的“燃眉之急”。这远比患者通过漫长的司法途径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赔显得人性化,也避免了大量社会矛盾的产生。

  另一方面,强制药品生产企业设立药品安全风险金制度,对企业来说也增添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强有力的约束,一笔数目不小的风险金“抵押”在那里,逼得他们一丝不苟地重视药品安全问题,防范于未然,尽可能地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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