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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学家做高级检察官的开创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9:59 南方网
  新京报网络版 陈杰人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7月底,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何家弘、宋英辉、赵旭东同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为副厅级官员,他们分别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和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这三位学者都是目前国内年富力强的知名法学家,都有过知名大学的治学经历,都曾获得过“全国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的话来说,这是一种“开创之举”,“既给最高检机关提供了面对面向专家、教授学习的机会,也给法学专家、教授提供了理论联系实际、直接指导实践的平台”。

  笔者认为,这一任命的开创性意义还在于,为今后中国法治领域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有机结合打造了一种具有典范意义的标本。

  近年来,一些法学家对我国各级法院一些司法人员缺乏基本法律素养的现象进行了善意而深刻的批评,同时提出了“法律人治法”的观念。“法律人治法”,指的是由扎实掌握法学知识、具备较高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的人担任司法官员。而过去在司法领域出现的一些法律适用引起较大争议、重实体轻程序、徇私枉法等问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外行治法。

  司法行为是由司法人员灵活运用法学知识和法律理念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判断活动,司法行为的理念基础,既包括法律的明确规定,又包含法律理念在司法人员内心和行为中的贯彻过程。作为司法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学既以严密的逻辑和确定的判断而具备理工科的技术性特征,又以思维的发散性和理念的外化性而具备普通文科的观念性特征。

  正因如此,对法学特别是法学应用的实务环节,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以美国的法律教育为例,他们的法学本科教育都是“双学位制”,即要求受教育者先具备一个非法律学科的本科学历,然后才能学习法律,而在实务环节,只有那些优秀的法律学者才可能担任司法官员特别是高级司法官员。从世界上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最优秀的法律学者,通常也是具备较高法律素养并在法律实务环节取得优秀成就的高级司法官员。

  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告诉我们,司法活动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的“卖萝卜白菜”,而是一种理论和实务的典型结合。就中国的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而言,过去数十年间,由于建国时间短、人力资源匮乏、法治观念还存在偏差等原因,司法界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曾经出现了大量缺乏法律素养的司法人员办案的现象。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司法活动水平低下、司法判决不公。

  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系统此番下“猛药”,聘请知名法律学者担任高级检察官,笔者有理由相信,这种理论和实务的结合,不仅将使检察机关受益匪浅,也会给法学理论界增添紧密联系实际的机会。如果这种结合能够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惯常行为,甚至还能被审判机关借鉴,也许会取得更重要的成果。

  当然,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司法机关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的完美结合,除了应当聘请法律学者担任要职外,更应该重视从律师中选拔优秀人才担当重任。历史的经验早已证明,律师是高级司法官的摇篮,而司法官队伍,则是一流法律学者的摇篮。(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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