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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拷问企业社会责任的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2:00 光明网
金海燕

  2005年11月19日,郑州市民兰增奇乘坐空调公交车,按规定交了2元车费并索要了车票,在乘车过程中,感觉车上很冷,要求打开空调,驾驶员以“天气不冷,不到开空调时候”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为此,兰增奇将公交公司广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最近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兰增奇胜诉,公交公司退还多收的1元空调费,并赔偿其交通费3元。(8月1日《安徽商报》)

  首先我要对兰增奇先生的较真精神表示钦佩。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很多地方都有了空调公交车,但大部分城市的空调公交车,都是不管开不开空调,空调费照收不误,譬如今年春天我在上海,那里的空调公交车一律不开空调,却是一律都收空调费,虽然在乘客中颇有非议,但却没有一个人诉至法院;笔者所在的城市合肥,前几年曾有十辆空调公交车投入使用,那时还规定春秋季节不开空调票价下浮,终因乘车的人太少,不久就停用了,最近又在几条线路上启用空调车,并且规定不开空调也收空调费,虽然有人非议,甚至在报纸上提出质疑,说“不开空调凭什么要收空调费?”但公交公司却是既不答复,也不改正,似乎是“以沉默代替鄙视”吧。

  确实,要打一个这样的官司,所花的时间和精力,远比得到的1元退款、3元补偿大得多,如果只是为了个人的多花1元空调费,相信没有一个人会打这样的官司。很明显,这样的官司具有公益性质,正因为此,这1元钱的官司会被新华社关注,不少报纸刊登成为新闻。记得几年前,吉林省吉林市有一位老人,为了老年人在当地不能享受法定的“免费乘公交”的权利,将吉林市公交公司告上法院,几经周折,历时经年,最后的判决自然是老人胜诉,然而结果却令人尴尬:在全市四万多和他同样的老年人中,公交公司只为他一人办了免费乘车卡,其他四万多老人乘车照样买票。有人说,我们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确,法院只能判决“退还空调费1元”;只能判决“为原告办理免费乘车凭证”,至于其他乘客的空调费、其他老人的免费乘车权,因为“不告”,法院自然“不理”。

  然而,对于这样带有公益性的诉讼,法院在判决之后,能不能向败诉单位发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企业遵守法律,改进工作。当然,这样的判决更是对企业的一次拷问:作为企业,应当如何提高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应当如何承担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但愿我们的企业,能够在这样的败诉中经受住拷问,真正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义务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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