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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不得在成长地任正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5:05 海峡网-厦门晚报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大法规出台

  据新华社电 新华社昨日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从即日起执行。

  根据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规定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健康原因、辞职或者罢免等情况者,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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