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八条税收政策支持灾后复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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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0:40 人民网-华南新闻 |
本报广州8月7日讯 为积极帮助受灾地区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渡过难关,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广东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于日前联合发布执行八条税收扶持政策,支持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据了解,八条税收扶持政策包括:对受洪灾影响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酌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 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经县(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已征的不退);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给予税前扣除;企业因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经批准后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洪灾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严重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等等。(鞠 青 林荔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