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保证金禁超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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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2:29 京华时报 |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一些地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甚至挪用发票保证金的行为,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严格发票保证金管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据了解,1993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 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