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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公司不退中介费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2:2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通讯员韩玲)李先生通过中介将名下房屋卖给了于先生,不想合同才签订1个多月,相关部门便对二手房个税和营业税进行了调整。因无力承担因此而增的交易费,李、于二人放弃了房屋交易,但中介公司却拒绝按规退还中介费,李、于二人遂将中介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链家公司)告上法院。8月4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李、于二原告诉称,2006年4月11日,他们两人与链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其拥有的位于海淀区世纪城远大园三区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于先生,价格为125万元,链家公司为中保方,并收取了交易双方相关费用。合同中的第七条约定,因不可抗力及遇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调整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到了2006年5月24日,有关二手房交易的新政策出台,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2006年7月27日,又有新政策发布,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强制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在上述政策出台后,尚未办理过户的李、于二人均认为无力承担因新政策出台导致增加的费用,要求解除合同。经与被告协商,遭拒绝。

  二原告认为,在他们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因遇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调整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他们目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故提起诉讼,要求与链家公司解除合同、对方返还中介费。

  昨天下午,记者拨通了链家公司的电话,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孙先生向记者证实,两名原告的确通过该公司交易了一套房屋,中介费是房价款的3%。对于对方的诉讼请求,孙先生解释说,合同约定,国家出台的政策直接导致合同解除的,各方才不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两名原告的理由是税费的调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情况。孙先生还说,该公司未收到诉状。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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