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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借款买房人未履约欠银行贷款 被银行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2:5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周政光 通讯员谢敏 徐坚 实习生金香林 韦晓宁)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10名借款人被某银行广西分行告上法庭。

  2002年1月至12月间,该分行分别与代某等10名借款人及南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每月还款日,明确借款人愿以其所购买的房屋设

定抵押,作为借款人偿还债务的担保,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但由于借款人未能全面履约,连续三期或四期拖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遂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借款人未能依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该行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借款人的违约金额占全部贷款的比例较小,且银行起诉后,借款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还清了所欠应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可见,借款人在违约后已积极纠正了违约行为,该借款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和条件,不宜解除。

  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应否赔偿的问题,虽然各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负担,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保证合同》中也规定了保证范围为基于《保证合同》第二条所限定的借款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但银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是按合同解除后,借款人应偿还全部的贷款本息计收的,现银行要求解除合同及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请求未获支持,借款人应赔偿的律师代理费金额,应按借款人的实际违约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赔偿。保证人南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青秀区法院依法判决代某等借款人应按各自的实际违约金额所占的比例,赔偿某银行律师代理费损失,南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编辑:王香菊作者:周政光 谢敏 徐坚 金香林 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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