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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法律却没相应秩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5:00 舜网-济南日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蒋立山在《法学杂志》刊文说,制定了大量法律,却无法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这已经成为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作者认为,有法律无秩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过于向强势集团的利益倾斜,忽视了社会民众。立法部门之间的利益纷争,使立法打架现象很多。还有一个问题是自近代以来,我国立法一直面临着与外部世界的巨大的制度差距以及由此产生的自身尴尬局面。在历

届立法者面前,一个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复杂的中国现实面前,在进步与落后、文明与愚昧、合理与不合理的矛盾现实面前,法律无疑地应该更多体现和代表前者,代表进步,代表文明与合理的一面,并且要推进这种文明、进步与合理的社会早日来临,这是法律的演变方向,也是中国社会的应有方向。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律不仅不能迁就落后,而且要起到改变现实,改造社会的作用,要充当社会改造的工具。这样一来,在法律层面上,外部世界与中国的差距转化成为了法律与社会的差距,转化成了立法的期待目标与国内现实之间的距离。然而,由于完全理想性的制度立场与国内现状之间的距离过大,法律又不能无视国情的现实,立法者既无法完全从国内的现状出发制定法律,也无法从国外制度的立场出发立法,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所谓的平衡与相对中间地带。其结果是,制定出来的法律既不完全符合理想化的制度标准,又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现实的土壤,与两者之间都有距离。这也使得立法者总是受到两方面的攻击——极端国情论者攻击法律不合乎中国国情,理想主义者攻击立法依然落后。

  中国立法者的最大智慧,既不是寻求最先进的制度设计,也不是寻求最合国情的改革方案,而是寻找平衡,立法者总是在引入西方制度与保留中国传统或照顾中国现实之间寻求一种相对较好的平衡点。由于立法必然要充当“以外国法改造中国法,以法律改造社会”的角色,它只能是精英导向的,与社会民众的现实觉悟状况与行为习惯有距离。中国的许多法律,从其制定之时起,就注定是无法完全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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