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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不得超标收取发票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5:25 大河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严格发票保证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堵塞漏洞。

  税务总局要求,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专用收据。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

得用于其他用途。

  税务总局明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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