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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播令”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6:00 光明网
肖擎

  8月1日是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针对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联合施行“禁播令”生效的第一天,但据有关机构调查得知,这些广告仍以各种方式在电视媒体滚动播出,尤以一些卫视台为甚。据以往情形看来,这样的情形可能还要持续下去。

  广电总局施行“禁播令”不是头一回。前年广电总局禁过暴力剧和网络游戏,去年

针对春节期间的广播电视广告也出过专门规定,可从实际效果来看都令人失望。广电总局不仅没有管住自己的人,而且使得人们对行政规定的效率产生强烈的怀疑。这一次,当媒体试图通过议程设置让打击违规广告再度成为大众话题时,人们并不十分关心,甚至以嘲笑奚落的姿态等待着“禁播令”再次成为一纸空文。

  违规广告难以清理,监管不力成为人们一致认同的痼疾,这实属误识。监管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但却不是灵丹妙药。作为一种被动的解决方式,监管通常根据已经出现的问题编织防范网络。针对集灵活性与隐蔽性于一身的违规广告,企图监管到位,恐怕“鞠躬尽瘁,死而后已”都难。不法广告商以剥夺他人利益为不二手段,他们不会为侵犯到别人的利益而愧疚,更加不会觉得这是一件多么可耻的事情,这种由内心爆发出来的侵犯他人权利的强烈动机,不论什么样的监管都很难根治。

  这样说并非指监管没有用,也不是指违规广告将永远无法有效解决,事实上监管在有些时候还是打击了违规广告,短期维护了广告市场的稳定。但是监管不力频繁地成为众矢之的已经提醒我们如果单纯从监管方面整治违规广告可能是行不通的,没有合宜的社会制度基础,监管的作用就无法真正发挥。这个制度基础主要是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如果不法广告商普遍不敬畏法律,当违规广告现象并不严重时,监管也许还可以发挥一夫当关的作用,但如果违规广告泛滥,监管就会鞭长莫及,无法应付。

  长期以来,我们越来越看到法律在处理违规广告事件中的缺席。法律是维护人们利益的重要手段,甚至可以说是根本手段。那些不为侵犯别人利益而羞耻的人,只有法律才能令其产生罪恶感,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有人会说,你是错的,我们的《广告法》不是发挥着重要作用吗?其实不然。恰恰就是这部《广告法》使得监管不力,使得“禁播令”成为一纸空文。《广告法》以禁止性规定配上份额不等的罚款,看似弥补了广告领域无法律的空当,其实只是“纸老虎”。现实中有几个不法广告商是因为违反了《广告法》而约束了自己的行为的,他们甚至连收敛的情绪都没有产生过。这样的处罚无助于他们理解侵犯他人利益是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

  现在能够体现出法律精神的,是《刑法》增设的虚假广告罪,但是迄今为止,因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说少的可怜。由于违法违规广告将损害人们利益的行为正常化,一般意义上的罚款很难奏效,甚至还可能成为他们规避法律责任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确立这样一种对等的侵害补偿原则,即针对以侵害人们利益为获利手段的广告商,必须适当地剥夺他们的部分人身自由,以这种对等的方式约束他们的行为。对人身权利的限制,对灵魂的拷问,才能真正促使他们重新认识每一个人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性。

  现在的违规广告已经泛滥,虚假广告罪应该被作为普遍使用的法条。虚假广告罪属于情节罪,意思就是需要慎重使用,不能不分事实的严重性就胡乱使用。这当然是必须遵循的原则,可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而谨小慎微。普遍启用虚假广告罪,以《刑法》精神维护人们的利益,目的不是把不法广告商全部抓去刑拘,而是在社会普遍提倡这样的法律精神,将不法广告行为纳入到这样一个责任待定的法律环境中来,让不法广告商进入到法律程序的博弈过程中。我们不用担心法律对人的权利的过度剥夺,因为不法广告商的违法事实足以确定他究竟是该进入班房呆上几天,还是只需交上一笔罚金,又或者是他从事的乃是正当商业行为。

  当法律精神已经悬挂在那些不法广告商和媒体心中时,当他们意识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将可能让自己得不偿失时,当他们为自己的行为而感到羞愧时,我们才可以说监管展露身手的时候到了,只有在这时,“禁播令”才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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