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遇车祸是否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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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6: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厂内宿舍 放弃不住 本报讯 (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冯鼎臣)工厂有宿舍不住,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东莞市法院对一纺织女工工伤认定纠纷案作出判决,认为根据东莞经济 发达的实际情况,打工夫妻厂外租房情况普遍,厂外租房应认定为“惯常住所”,女工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情: 纺织女工下班回家途中被撞 陈小姐是某纺织(东莞)有限公司的职工,2003年2月19日进厂。为了方便和丈夫及子女在一起,当年陈小姐和丈夫在望牛墩镇租了一间出租屋住;之后,陈小姐不再回单位分配给自己的宿舍住。 2005年5月30日下午3时,陈小姐下班回公司宿舍洗澡后,打算回其在官派村的出租屋。在途中,陈小姐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小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 社保局: 单位提供宿舍可免赔偿责任 2005年6月17日,陈小姐的丈夫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审查后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社保局认为,这一立法原意是基于公平原则成立的,职工上下班行为是为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进行,单位就应该为职工的上下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但单位如果为职工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则应该免去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社保局认定,纺织公司已经为陈小姐提供了宿舍居住,且陈小姐也实际拥有了对单位宿舍的使用权,陈小姐在到外住宿的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属非工伤。由于不服此决定,陈小姐最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 撤销原认定书确认为工伤 法院经查明,认为陈小姐虽然在单位分有宿舍,但自2003年其夫妇租房住后陈小姐都是下班回出租屋居住,因此其居住的出租屋也应视为其的惯常住所。2005年5月,陈小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视为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且交警部门认定陈小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因此,其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评案 夫妻厂外租房可被认定为惯常住所 东莞市法院行政庭法官邓艳分析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谓“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从惯常住所往返工作场所的途中。因此,该案主要涉及问题是陈小姐在厂外的租住房是否属于其惯常住所。对于这类案件,之前实践中形成的处理意见,一般都认为厂里分有宿舍的员工,宿舍为其惯常住所。 但是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东莞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企业较多,外来员工多,很多夫妻都同在东莞打工,这些员工和孩子一起租住在厂外出租屋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是符合情理的。因此,在这类惯常住所的认定问题上,应打破常规的思路,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厂方分有宿舍的,就一律认定所分的宿舍是其惯常住所,要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处理。 该案中,陈小姐虽在厂里分有宿舍,但实际上,其宿舍只是陈小姐临时休息和洗漱的地方,而其出租屋才是其固定的住所,是其惯常住所。因此,陈小姐下班时到宿舍洗完澡、换完衣服后回出租屋,属于下班途中。陈小姐在回出租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该案的审理打破了原有的对员工分有宿舍、宿舍就是其惯常住所的认定常规,从更公平、更人性化的角度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以后更好地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