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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合同老工人竟不知东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6: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冯鼎臣)因为没有和工厂订合同,工作了6年的老工人一直认定工资明细单上印着的厂名是自己的“东家”,为赔偿事宜和“东家”闹上法庭,老工人才知真“东家”是谁。近日,法院对该劳动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用人单位不主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过错责任,真“东家”判赔2.2万余元。

  状告无门:老工人不知真“东家”是谁

  王海婴,是湖南省洞口县人。1999年,高中毕业后,学了点技术的王海婴来到东莞闯荡。12月9日,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王海婴进到一家电子厂工作,任职工模师傅,直到2005年8月2日离厂,近6年来工作岗位一直都没有变动过。通过多年来发放工资的明细表,王海婴说知道自己工作的厂叫“东莞虎门大宁伟煌塑料电子厂”(简称伟煌厂)。

  2005年上半年,王海婴和工厂闹起了矛盾而被“炒”。 2005年8月8日,王海婴去工厂领取离厂前的工资,但就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等问题双方发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之后,王海婴以“东莞虎门大宁伟煌塑料电子厂”为被诉人,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过,让王海婴大吃一惊的是,9月12日,仲裁庭虎门分庭驳回了他的申诉,原因是 “被诉人的主体不适格”。王海婴困惑了,给工厂打了6年工,怎么就告错对象了呢?

  真“东家”:购他厂工资系统发工资

  经过查找,王海婴最后才弄明白,6年来自己一直以为的“东家”——伟煌厂,其实不是自己的“东家”;真“东家”是东莞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东某公司)。

  据说,东某公司和伟煌厂是在同一经营场所内经营。期间,东某公司还向伟煌厂购买了工资系统,用印有伟煌厂名称的工资、工作情况明细表管理自己工厂的工人。

  2005年10月31日,王海婴在获知有关真“东家”真相后,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伟煌厂等的起诉,同时,以东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东某公司又提出说,自己成立时间是2002年11月6日。因此,王海婴之前不可能是在自己厂里工作,而应该是在伟煌厂工作;而有关工资补偿不应该从1999年12月9日算起。

  真“东家”被判赔2.2万余元

  东莞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王海婴和东某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东某公司虽然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其是在2002年11月6日才核准成立。但法院根据各种证据认为,王海婴在同一岗位上的工作具有连续性,虽然东某公司在2002年才核准成立,但不影响双方在1999年12月就建立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东某公司支付王海婴代通知金2107.6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645.96元、离职前两年内的加班费差额8019.12元,共计22772.74元。后东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莞市中院。日前,东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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