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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逼供 两警察昨二次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13 兰州晨报

  一审被判无罪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涉嫌逼供两警察昨二次受审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陈霞)9年前,西固区西固乡村民何永吉以及何其德、何其明3人涉嫌盗窃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该案件由西固分局警察马海禄、闫文

生办理,最终何永吉死亡、何其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其德视力下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马海禄、闫文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后马海禄、闫文生被取保候审。

  9年后,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向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何永吉的亲属以及何其德、何其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6.8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马海禄、闫文生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2006年4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马海禄、闫文生无罪,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刑事部分提起抗诉,何永吉的亲属以及何其德、何其明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8月7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将择期宣判。

  法庭传真

  一审有两处“错误”

  国家公诉人指出,一审开庭时,证据均证实何其德、何其明在被审讯时受到过肉刑,且在从警务区到看守所的过程中何其明脸部存在伤痕。以上证据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形成了一个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马海禄、闫文生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何其明、何其德实施逼取口供的犯罪行为。而判决书认为“上述证人证言不能确切证实何人用何种行为对被讯问人实施肉刑及变相肉刑”,无视此二人的主审人员分别是马海禄和闫文生这一事实,无视何其德、何其明二人的陈述和当庭指证,无视证据的关联性、充分性,错误地认定何其明、何其德的证言无其它证据印证,错误判决马海禄、闫文生刑讯逼供的事实不清。

  另外,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出示的拘留证、逮捕证、兰州市人大关于对何永吉盗窃案的调查意见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等书证证明何其德、何其明及其父何永吉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系错案,并予以国家赔偿。而判决书却认定以上证据证明了马海禄、闫文生无拘留、逮捕决定权,显然曲解该组证据的证明力。

  公诉人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公诉人指出,由于马海禄、闫文生在侦查过程中,为了印证满口谎言的真正盗窃犯张义德的供述,在未对现场仔细勘查、侦查的情况下,便对当时拒不交代所谓盗窃犯罪事实的何家兄弟采取打耳光、电警棍击打等极端手段,屈打成招,最终造成被害人错拘、错捕、错误羁押的错案,导致何永吉被关押后死亡,何其明被关押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并6级伤残,何其德被关押后因超体力劳动导致视力下降。马海禄、闫文生的刑讯逼供行为直接导致以上严重后果。因此判决书的错误判决违背案件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通过法庭的调查,马海禄、闫文生对自己所犯罪行不能如实供述,身为公安人员,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致使无辜的老百姓被屈打成招,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被告:“我们是被冤枉的!”

  马海禄和闫文生当庭辩称,该案的证据没有关联性,检察机关在调查事情的真相时带有片面性,证人证言仅是凭主观听力来判断的,不足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另外,何其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其德视力下降的伤情鉴定不是真实的,因为二人在进看守所之前并没有做过身体检查,所以不能认定二人的伤是在接受审查过程中造成的,他们是被冤枉的。因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公诉机关的抗诉。

  原告家属:“要看到真相!”

  休庭后,记者采访了何其明、何其德的母亲马菊兰,她说:“马海禄、闫文生今天在法庭上的供述完全是违背自己的良心的。由于二被告的刑讯逼供,使自己的家人现在死的死,伤的伤。当时,听到一审宣判这两个民警无罪后,我们的希望破灭了,觉得活着没有任何意义,好好的一家人现在成了这个样子,他们居然无罪?我觉得我要坚强地活下去,一定要看到马海禄和闫文生说出事情的真相,给我们家一个答复,我也就知足了!”本报记者郝冬白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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