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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芝锗胶囊被控伪劣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7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上,围绕着一种并未获准上市的保健品“灵芝锗胶囊”究竟是技术发明还是伪劣产品,检控方和辩护人展开激烈辩论。被控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感到不可思议,“每个新技术的开发人都有着将自己的技术转化为产品,进而投放市场的强烈愿望,怎么我就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呢?”

  现年50岁的杨某,被捕前是北京增林科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在1993年,杨某就在武汉成立了武汉增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技术发明人谭某合作开发灵芝锗胶囊。在双方的合作中,谭某掌握核心技术,杨某则负责出资搞中间试验,试制小批量样品,进行各项检测、报批号,并最后转化为工业生产。2001年,杨某又在北京成立了北京增林科贸有限公司。为了能够使自己公司的技术产品早日投放市场,2005年1月,北京增林科贸有限公司与大连艾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欲组建大连增林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并在当地工商局核准了名称,确定经营项目为“生产经营保健品(其中包含灵芝锗)”。大连艾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也已在大连开发区新建了生产车间和办公楼,以供经营生产使用。

  2005年上半年,杨某以大连增林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与沈阳药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后者进行“灵芝锗胶囊、灵芝锗口服液和灵芝锗功能饮料”三个保健食品的申报工作。但后来由于杨某的公司没有把盖章的协议交回,因此沈阳药源公司相关的检测、实验工作也就没有展开。

  而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北京增林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这种“增林牌灵芝锗胶囊”实是一种不合格产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的为“不合格产品”。而这种“灵芝锗胶囊”恰恰在其主要成分“有机锗”的含量上,没有达到其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在明知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卫生许可证、国产保健品批准证书等国家批准证书,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出售,涉案金额达95万余元,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杨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公诉人据以判定涉案“增林牌灵芝锗胶囊”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标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用于正式生产的企业标准。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质量标准”。而“灵芝锗胶囊”是一种新开发出来的保健食品,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因此被告人只能自己先行制定一个企业标准用于申报。但是,该产品还没有进入到工业化生产的阶段,仍在试制、试验的过程中,有些指标如检方提出的“有机锗”含量等,还需要根据委托申报单位的试验、检测情况进行修订,也就是说这个标准不足以成为衡量产品是否合格的科学依据。同时,该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十几份证人证言用以证明“灵芝锗胶囊”对肿瘤和乙肝效果显著,用过的人均反应良好。

  今天庭上,控辩双方围绕涉案商品是否为伪劣产品,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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