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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私设机构最高罚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7日讯 记者辛红 从今年9月1日起,保险公司要在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将在设立审批上有两年内无重大违规等硬件要求,并在风险管理上有着严格约束。这是保监会今天公布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要设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

录等条件。

  办法还规定,境外保险类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协议书。另外,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不得对外贷款。而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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