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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优惠企业应坚守法律的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政府在法律框架内为经济发展服务本是实现其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如今一些地方政府也许是发展经济心切,采取的优惠措施可谓是花样频出,一再冲击着法律抑或社会正义价值的底线。最近有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引起了人们广泛的争论:一是福建漳州市规定纳税大户控股企业主的子女中考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二是江苏昆山市规定每年由企业主给政府官员无记名打分,得分比较低的政府官员就会被淘汰。

  虽然从表面上看,二者的规定相去甚远,但其深层次上却互通款曲,即行政权力虽冠以优惠、服务之名,但难免为人们诟病为行“媚商”之实。在这其中,如何才能保证公平、能否为民众认可与接受、怎样才能实现行政权力的准确定位,这些都是值得政府和民众反思的问题。

  这些规定遇到的第一个门槛,是如何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和公正。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机会平等,要求人们参加自由的竞争,保障人们在起点上的平等。而漳州市和昆山市的作法恰恰造成了各自领域内机会上的不平等。以漳州市的作法为例,实际上侵犯了学生在受教育权上的机会平等。由于教育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优秀的重点高中的教育,只能保障一部分学生享用这一资源。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对享用优秀高中教育的学生附以特定的条件限制,这种限定条件应当是公开、统一的,一般情况下是必须达到特定的分数。而给予企业主子女加分照顾,实际上就破坏了这种统一性。当然法律也不完全排斥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如给少数民族子女以分数照顾等,但是要以合理差别存在为前提,并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而不能由个别行政机关任意地加以规定。昆山市的作法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其实际上也侵犯了民众在监督上的机会平等,变相剥夺了大多数民众的民主权利。

  这些规定遇到的第二个门槛,是能否为民众认可与接受,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秩序。行政机关的行为总是要受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检验,民众的认可与接受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由于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上确实弥漫着一种仇富心理。而政府的这种作法极易成为民众宣泄不满情绪的出口,客观上会加深这种阶层的情绪对立,使普通民众认为政府是为企业主做事的,从而使政府的公信力降低。中央政府曾经多次提出要增强各级政府的公信力,从公平、公正入手应该是最基本的要求。为求经济的一时发展,而以政府的公信力降低和社会关系的紧张为代价,应该是一种得不偿失的举动。

  这些规定面临的第三个门槛,则是怎样才能实现行政权力的准确定位,以免背离行政目的和公共利益的轨道,客观上成为受企业私益左右的工具。根据经济学上理性人的分析,人总是趋利的,资本总是流向附加值高的地区。因此从长远看,必然造成各地之间招商优惠的恶性竞争,从而对国家的整体经济环境造成破坏。企业总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因而在很多情况下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如果把行政官员的升迁去留完全交由企业主打分来决定,必然使行政权力成为企业指挥的附庸。当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如何期盼公共利益能够实现呢?行政机关面对企业执法时所谓的依法行政也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整体进步与提升,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还包括法治的逐步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以及政府管理、服务职能的成熟与进步等等。如果地方政府一味地强调经济的发展,并把它作为政绩的惟一载体,那么难免会出现各种社会问题,最终会影响国家整体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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