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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馆建筑公司共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文馨 在一家餐馆吃饭后,到隔壁施工工地上厕所,却不慎掉进12米深的井桩里,导致二级伤残。为讨说法,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村民蒋应荣将建筑公司、餐馆承包人及业主、餐馆房屋所有者告上法庭。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建筑公司、饭馆承包人及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80%。

  2001年9月10日下午,兰州市榆中县农民蒋应荣等3人到该县甘草卫生院出租给马凤

翔经营的“隆春饭馆”吃饭。傍晚时,蒋应荣到卫生院后院上厕所时掉进建筑公司在院内挖的井桩内,之后被送往甘草卫生院抢救。

  2003年12月24日,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蒋应荣因高坠致锥体骨折脱位伴截瘫属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事发后,蒋应荣的亲属将建筑公司,“隆春饭馆”承包人马凤翔、业主马其军告到该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有关损失共计9.37万元。

  榆中县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蒋应荣对自身安全应该具有相应的防范意识;建筑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因此,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餐馆的经营者,马凤翔未按甘草卫生院要求封堵后门,致使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负有过错责任。马其军作为餐馆的业主,对经营者马凤翔承担的损失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蒋应荣因伤致残造成的各种费用合计8.81万元,蒋应荣自己承担20%;建筑公司赔偿50%;马凤翔赔偿30%,马其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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