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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重要前提与基础。但旧《公司法》对知情权规定极为原则性,没有对知情权行使的方式、程序和救济途径做出安排。新《公司法》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权利行使的程序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

  新《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而旧《公司法》仅规定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知情权有了实质性扩张。但是作为会

计账簿中重要的基础资料“原始凭证”,新法仍未明确将其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实践中对此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目前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原始凭证的判决以及驳回股东请求查阅原始凭证的判决都存在。另外,新《公司法》设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使这一权利实现了可操作性。

  依据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提请查阅账簿时遭到拒绝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账簿等资料。股东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进行保全。对账簿等进行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账簿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也防止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仍拒绝提供或不完整提供。

  执行的方式一般是由法院判令公司在指定的地点、指定的合理时间,提供账薄、报表等给股东查阅。法院可派员执行,公司也应有权派人到场。在查阅会计账薄和原始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凭证严重缺失,致使查阅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时,股东可向有关部门报案。法院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直接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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