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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一公司小股东兴讼讨要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怀疑房价虚假:同一地段高级住宅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1.8万元左右,公司却称其所售房每平米9000元左右;怀疑利润情况:每月收到的利润表均反映亏损,地税机关的报告却显示盈利;怀疑售楼真相:利润表上售楼记录为零,已售出楼房价值却有27亿元之多。身为小股东,上海耀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耀国能源)求解诸多“怀疑”,向法律主张知情权。

  2006年7月28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原告耀国能源是被告上海陆家嘴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3名股东之一。耀国能源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判令联合房地产公司在期限之内,向耀国能源提供联合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6月设立以来的所有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实现耀国能源对联合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知情权。

  耀国能源诉称,自2004年2月以来,该公司依据原《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反复要求查阅联合房地产公司的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均遭到拒绝,使其一直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耀国能源还曾分别于2006年4月12日、5月10日和5月25日向联合房地产公司提出查阅要求,仍遭到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长的拒绝。

  在庭审中,被告联合房地产公司承认,作为股东之一,耀国能源享有查阅联合房地产公司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但公司拒绝其查阅的理由是:耀国能源虽然提出过查阅申请,但没有说明目的。而新《公司法》有关条款中,对说明查账目的有明确的要求。

  据悉,开庭当日下午,耀国能源再次向联合房地产公司以书面形式发函,要求查阅该公司的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申了查阅目的。

  据了解,依据耀国能源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查封、扣押了联合房地产公司的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链接

  原《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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