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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非正式调查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法商会诊室】

  本报记者 周芬棉

  面对资本市场上发生的种种不法行为,受害者虽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但这种诉讼费时费力不说,即使判决了,违法者甚至受到刑事制裁了,受害者事后能否得到赔偿

仍面临诸多变数。近日有专家在深入研究各国证券执法体制之后,建言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引进非正式调查程序,完善监管。

  一份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完成的《证券执法体制国际比较研究》,作为上证联合研究课题,日前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报告认为,无论各个国家和地区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是否相同,证券欺诈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共同的特点,这就是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完全性,即信息的不准确、不充分、不对称。违法者正是利用了这种信息不完全性,从事证券欺诈行为。

  但是要想查处证券欺诈行为,却往往很困难。因为,证券欺诈与普通欺诈不同。在证券欺诈中,由于信息传递渠道的多样性,使得事后追寻信息的传递过程几乎不可能;由于信息传递极为迅速,又极易扩散,不仅取证难,而且很难在受害者和欺诈者之间建立因果关系,也使虚假信息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变得极为复杂。

  正是基于证券欺诈的这些特点,在美国、德国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存在的非正式调查程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有借鉴价值。

  非正式调查即初步调查,是指在正式调查程序启动之前展开的相对简便、灵活和快捷的非正式程序。它的好处显而易见,即可以避免内部繁琐的申报批准程序,节约执法资源,提高调查效率。

  启动这种程序之后,需要被调查者积极配合,否则监管部门可以发出正式的调查令。因此,这种程序在启动、进行、终结等方面,执法人员都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由于投资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投资者就某个上市公司的不良行为进行举报已是司空见惯,媒体上也时常有这方面的消息,如果监管者能够及时进行非正式调查,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会防患于未然。

  事实上,目前证券交易所已经启用了类似非正式调查程序的调查方式。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曾针对全流通时代第一单———中工国际股价异常进行调查,锁定许多交易量大的证券账户,密切关注,严防操纵,同时提醒投资者注意。8月2日,深交所一天之内作出多达五项的风险提示,对于当日股票换手率较高的五种股票交易进行监控。

  专家认为,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对股票交易实施实时监控,所发现的问题一般比媒体报道等信息来源更具可靠性,监管部门应及时发现一些重大问题的线索,与交易所等机构密切配合,立即启动非正式调查程序,以免这种不法行为愈演愈烈,对证券市场造成恶劣影响。这样做不仅会使不法者得到及时惩处,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亦能起到防火墙的作用,还可为日后可能进行的深入调查提供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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