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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管制刀具威胁生命(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政法聚焦

  □今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可以实施治安处罚,但取消了对非法制造、销售管制刀具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管制刀具的认定,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新型陶瓷刀具薄刃锋利,连金属探测仪

都无法检测,其性能与其它已经列管的管制刀具相同,但却不在管制刀具范围……

  □目前,公安部正在酝酿对管制刀具、电棍等特种物品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这些具有一定危险性物品的管理

  本报记者 王宇

  不久前,旅客李某携带一把匕首进入南京中华门长途汽车站,正欲登车时被民警当场截住,刀具被没收,李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管制刀具者,将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2004年10月,江苏省公安厅就以查禁收缴管制刀具为重点,在全省开展了为期100天的治危除患专项行动;今年3月,针对一些地方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有所反弹的情况,结合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再次部署开展了以查禁收缴管制刀具为重点的为期70天的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今年6月初,公安部部署专项行动后,全省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

  在工作思路上,他们强调既在公安机关内部形成统一认识,又要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既要实施短、平、快的集中行动,又要坚持长期查禁。在法律使用上,江苏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管制刀具的含义范围、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以及执法办案等内容作出详细、系统的规定。

  在采访中,许多基层民警对记者谈到,在全国大范围收缴管制刀具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收缴了大量管制刀具,减少了违法犯罪发生的潜在威胁。但同时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方面是公众法律意识的缺失,另一方面则是执法依据的薄弱。

  “在收缴的管制刀具中,不法分子甚至一些百姓自制的非法刀具占到了一定比例。”江苏省公安厅治安局危险物品管理科民警介绍说,这些非法刀具各式各样,有大砍刀,有加长刀,有的甚至用水管做把,斧头做刀,造出了长达4米多的罕见利器。

  一些人由于喜好,在旅游景点、民族地区购买管制刀具;一些人为防身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而他们却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

  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可以实施治安处罚,但取消了对非法制造、销售管制刀具行为的处罚规定。

  有基层民警对记者说,“仅仅处罚携带者,只是治标不治本。在治理‘刀患’源头工作中,公安机关的威力无法更好地得以实现。”

  2002年11月,国务院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了《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管制刀具经销审批》等审批项目。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后,公安机关只能根据公安部1983年3月12日由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30日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进行执法办案,其间困惑多多。

  主要表现在,对管制刀具的认定,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明确由市、县公安机关进行鉴定于法无据,也不符合现实斗争的需要;新型陶瓷刀具薄刃锋利,连金属探测仪都无法检测,其性能与其它已经列管的管制刀具相同,但却不在管制刀具范围;对未向公安机关备案、非法制造管制刀具和未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的非法销售管制刀具行为,只能没收管制刀具,却无法对当事人实施治安处罚……

  据了解,目前,公安部正在酝酿对管制刀具、电棍等特种物品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这些具有一定危险性物品的管理。

  公安部调查研究后认为,对危险性刀具从名称、形状、性质等方面,以罗列的方式对“管制刀具”进行规定,在实践中还远远不够,也不符合现代化法治管理的思维。所以必须转变观念,从“管制刀具”到“刀具管制”,加强刀具进入公共场所,以及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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