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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问: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吗?

  答:目前的实际情况表明,我国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正变得越来越严重,黑社会的组织形态越来越成熟,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以及黑社会犯罪已经大量出现。但是,1997年以前,我国是否真的存在黑社会组织以及黑社会犯罪,人们有着不同的认识。相当多的人认为,中国并不存在什么黑社会和黑社会犯罪。更多的学者认为,中国不存在明显的、典型的黑

社会组织,但是存在着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类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的基本特征但是尚不属于成熟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1997年刑法第294条第一、二款分别使用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两个概念,就是这样一种认识。

  从现象意义上讲,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的事实存在形态有着很大的不同,大致上说,1997年之前我国不存在成熟形态的黑社会组织。但是,正如我国研究黑社会犯罪问题的权威学者何秉松教授所言:“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虽然有所区别,但仅仅是发展水平和成熟程度的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的低级形态,或者说不成熟形态,但是,尽管如此,它在性质上已属于黑社会的组织。所谓性质,就是事物内在质的规定性,它使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已具备黑社会这种事物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的组织,在性质上它已是黑社会,直截了当地说,它就是黑社会组织。我们在理论上没有必要给黑社会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别下定义,而是应该统一地使用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并给他们下一个统一的定义。”按照何秉松教授的观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

  实际上,一提到黑社会,每一个人的大脑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影像,各个国家和地区也有自己约定俗成的名称,例如意大利叫做“黑手党”,日本称之为“暴力团”,我国香港称之为“三合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即《巴勒莫公约》)则将黑社会称之为“有组织的犯罪集团”。

  从规范意义上讲,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在适用刑法规范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作两个不同的规范概念解释。因为刑法上的任何一个名词、概念、术语都应当从规范意义上解释,而不应当从事实意义上说明。在规范意义上,刑法第294条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是可以作为同一规范概念对待的,均是《巴勒莫公约》所说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换言之,黑社会就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就是黑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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