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索赔步履维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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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
【法务视点】 截至目前,大约有1万名投资者作了证券民事赔偿的原告,只有大约1000人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全部或者部分的赔款或股权。 刑法强调人格罚,而民事责任重在财产罚。让违法者赔不起,赔得心痛,有时候比 让他坐牢更有威慑力。现在关于投资者维权的具体制度不完善,是维权受阻的关键。本报记者 周芬棉 “大庆联谊案,作为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第一案,4年诉讼历程,洒满伤心泪”,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说,“历经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审理、开庭不判决三道坎,最后等来的确是判决不执行!法律为何被束之高阁?投资者维权的步履为什么如此蹒跚”?作为大庆联谊案的代理律师,在7月22日“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全国律师维权团”无锡会议上,她的话像一块石头压得人们喘不过气来。 无言结局 2002年3月,上海和北京两地律师团代表679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向哈尔滨市中院起诉大庆联谊,拉开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序幕。诉讼标的2000多万元,原告要求大庆联谊承担因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要求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社会各界关注,投资者殷殷期待,毕竟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第一案”。可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在一年的时间里举棋不定。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院要求将原告分拆成若干个小组,原先的一切诉讼材料几乎推倒重来。 终于,哈尔滨市中院在2004年8月作出了大部分投资者胜诉的一审判决。同年12月,黑龙江省高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几年诉讼,原告由原来的679人减至不足500人,诉讼标的从原来的2000多万元降至1300多万元,胜诉金额不足800余万元。总算官司赢了,但直到2005年1月,胜诉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一年半时间过去了,对381名胜诉投资者的赔偿仍然是雾里看花、水中捞月。 维权之难 自2002年“1.15通知”(即最高法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以作假上市公司为被告的证券民事索赔诉讼,在全国遍地开花。 据统计,全国共有20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遭到投资者起诉,其中已开庭审理的只有大庆联谊、锦州港、圣方科技、三九医药、红光实业等11例。原告人数多达六七千人、诉讼标的约四至五亿元的东方电子案,在部分证据经过交换之后,立案几年了至今没有正式开庭。 “截至目前,大约有1万名投资者作了证券民事赔偿的原告,只有大约1000人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全部或者部分的赔款或股权”,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掰着指头说,“投资者起诉获得赔偿的仅有10%!加之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投资者人数,不会超过权利受到损失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10%,起诉总标的不会超过投资者可计算损失总额的5%。这些干巴巴的数字说明什么?” “投资者维权不易,反过来就是说,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并不很大!” 法律何为 两个最重要的法律公司法及证券法修订后已正式实施。为严惩证券违法者,刑法修正案(六)应运而生。但是,投资者的维权为什么依然艰难? “刑法强调人格罚,而民事责任重在财产罚,让违法者赔不起,赔得心痛,有时候比让他坐牢更有威慑力。现在关于投资者维权的具体制度不完善,是维权受阻的关键”,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分析说。 比如,应当重新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取消前置条件限制和系统风险的提法,应对投资者具体损失界定最为关键的实施日、揭露日等几个时间点,界定得更为科学、更明晰一些。 “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亦应及时出台。这两种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比虚假陈述更甚”,宋一欣说。 宋一欣还建议:设立投资者保护协会,为投资者维权服务;制订《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将它作为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受害者的赔付基金,有别于针对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别于针对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风险基金”;建议修订仲裁法,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中引入仲裁制度,降低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建议修订相关中介机构法律,如注册会计师法等,明确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的法律责任及范围,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能起到为投资者监督上市公司造假,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而不是充当违法者的帮凶。 “法律环境的改善是投资者的幸事,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福音。哪怕这些建议只做其一二,投资者的维权之举也不会这么难”!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吴弘掷地有声地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