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的三点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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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31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编者按 7月25日,《廉政周刊》对当前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进行了分析探讨,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些读者纷纷致电来稿表示“有话要说”。今天,我们从来稿中摘编一篇,敬请对这一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参与讨论。
当前,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的现象日趋明显,不仅有害于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的实现,有害于职务犯罪查处与预防工作的开展,而且有害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应对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现象,笔者有三点建议: 第一,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在监督中确保公正执法。可考虑在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实施监督的基础上,对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的职务犯罪判决、裁定案件,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裁定,公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送交人民监督员接受监督。之后检察长依照职责权限,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公诉部门意见进行审查。 此举利于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力度,利于对非法权力干预的排除,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度。 第二,加强检法协调,在配合中形成打击合力。首先,要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其次,要坚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最后,酌情发挥量刑建议权的作用。就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向合议庭发表意见,对弥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到位,以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山东、山西、河南等地的有些检察机关已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沉着面对证据运用之挑战,在转变中提高办案质量。要多把功夫下在间接证据的运用上。一方面,针对证人证言的可变性,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要求,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重要证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对重要证据的复核和固定工作;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各种技术侦查手段,并在立法上解决好配套措施的问题,真正把侦查、起诉工作的重点放在实物证据的收集上来,努力实现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的转变,这应是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的方向之一。 (作者单位: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检察院) 王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