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住10年的安置房是别人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35 南京晨报

  晨报讯十多年前,拆迁户吴女士分得一套新房,但在这套房里住了10年后,吴女士两上法院打官司,要求搬家。原因是“我不想老在别人房子里住”。近日,建邺区法院再审后判决,同意吴女士搬家。

  发现安置房在别人名下

  吴女士称,她与母亲、哥哥等人原居住在南京天青街,12年前,南京某中学办理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获准对一些房屋进行拆除。吴女士家的住址正好在拆迁范围内。

  拆迁前,南京某中学与吴女士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学校将南湖东升村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8余平方米的房子,安排给吴女士,产权过户手续由学校负责办理,费用也由学校承担。吴女士一家开开心心地搬进了新居。住了一段时间发现,学校一直没有为其办理产权手续。

  吴女士在多次与学校交涉催办产权手续中发现,原来她办不成产权证的原因是她住的房子另有一个叫张某的主人。

  打官司要求住进自己房

  在别人房子里住了多年,吴女士感到实在难受,便将南京某中学告上法院,要求南京某中学为其安排一套有产权证和土地证的房子。

  经法院调解,学校与吴女士达成协议:南京某中学负责为吴女士办好产权证和土地证。协议达成后,案件在执行中节外生枝:原来安置吴女士的房屋是从张某处购得,产权关系在张某处。而张某因购房款未付清,不愿办产权过户。

  南京某中学称,张某不愿办产权过户,他们也没办法。但希望吴女士继续暂住在张某拥有产权的房子里。而吴女士坚决表示:“我再也不想住别人的房子了。”

  再打官司法院判决搬家

  去年4月,吴女士以调解书无法执行为由,向建邺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在再审中查明,安置吴女士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南京某中学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

  建邺区法院认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有依法给予安置的义务。南京某中学将未获得产权的房屋安排给吴女士,导致房屋一直无法过户,南京某中学的安置存在重大缺陷,应承担责任。

  建邺区法院近日判决,南京某中学在判决生效之日3个月内比照原安置房屋,在同类地区为吴女士另行安排一套同等面积的产权房,吴女士在中学另行安置后3个月内,将原安置房交还中学。

  作者:正义蒋云波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