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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文坛频发版权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42 兰州晨报

  有关专家:这凸现了著作权人浓厚的法律保护意识公众人物应坦然面对社会评价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陈霞)2006年8月5日上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1号作家”陈玉福诉青年作家李昀名誉侵权案。在此之前,从2002年开始,我省还先后出现了《大梦敦煌》著作权纠纷、平凉市文联主席姚学礼等人告李广兴名誉侵权纠纷、甘肃省文学院签约作家王新军指责甘肃裕固族女作家阿拉旦·淖尔“抄袭”等事件。

  在短时间内,甘肃文坛为什么出现了一系列的著作权和名誉侵权纠纷?8月7日,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版权局版权处副处长夏玲,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玉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出现在甘肃文坛的版权、名誉侵权诉讼,反映了作家们在遇到纠纷时,能理智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反映了我国法律规定上有很好的保护依据和著作权人浓厚的法律保护意识。著作权人之间的版权、名誉侵权诉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数量呈上升趋势,我省也出现了一些版权、名誉侵权诉讼案件,法院目前都在处理。在版权、名誉侵权诉讼案件中,许多当事人都是名人,他们受社会关注的程度高,在面对诉讼时,肯定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社会无论对其评价是褒是贬,公众人物都应该坦然面对,社会公众人物应该比一般的老百姓更富有“牺牲”精神。

  -案件备忘

  大梦敦煌》著作权纠纷

  2002年5月9日,小说《沙月恨》的作者、甘肃日报社高级编辑许维认为舞剧《大梦敦煌》有抄袭《沙月恨》的嫌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兰州歌剧舞剧院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根据小说《沙月恨》改编的舞剧《大梦敦煌》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再演出;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事实真相;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60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许维的诉讼请求后,许维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甘肃省作家协会和甘肃省文学院联合举行座谈会,大家认为,从时代背景、地理环境、主要人物设置及其相互关系、故事脉络主干及其基本情节等方面来看,《大梦敦煌》剧作脚本有抄袭小说《沙月恨》之嫌。

  在甘肃省委宣传部召开的全省长篇小说创作研讨会上,甘肃省作家协会和甘肃省文学院联合“上书”,声援许维将官司进行到底。该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之中。

  《星蚀》名誉侵权纠纷

  2005年7月份,平凉市文联主席姚学礼等11人将平凉市记协主席李广兴告到了法院,姚学礼等人认为,他和有关人成了李广兴长篇纪实作品《星蚀》中的“人物”,由于取材于真人真事,“有很大的写实色彩”和“很大的‘写生’成分”,所描写的“泾河十子”和其他非正面角色的原型本人和死者遗属产生了强烈的逆反应。

  李广兴,从2001年12月调离平凉日报社社长、总编辑岗位到平凉记协任主席后,于2002年3月至6月完成了36.5万字的长篇纪实作品《星蚀》。2004年8月,《星蚀》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2005年3月与读者见面。

  姚学礼等11个原型本人和一位原型遗属认为,李广兴利用《星蚀》进行侮辱、诽谤,严重地侵犯了他们本人和死者的名誉权,于今年6月27日提起名誉权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60万元。由于案情错综复杂,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案后请示了上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异地审理。

  2005年11月23日,该案在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目前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

  阿拉旦“抄袭”事件

  在第二届冰心散文奖、首届郭沫若散文随笔奖、甘肃省敦煌文艺一等奖等诸多光环的环绕中,甘肃籍女作家阿拉旦·淖尔出版散文集《萨日朗》,同名散文还被改编为电视专题片正在拍摄。

  2006年3月,甘肃小说“八骏”之一的王新军在河西文学论坛上贴出一组题为《肃南皇城草原》的11篇散文以及《萨日朗》剧本,声明这些文章是他和铁穆尔在肃南皇城草原的牧场上生活了半个多月,根据铁穆尔家人讲述的故事写成的散文《母性的草原》等手稿。王新军称,当年8月,阿拉旦·淖尔找到他,说有导演对《萨日朗》有兴趣,请他代劳改编,后来两人以3万元的价格成交,他将自己写的那组肃南皇城草原的散文给阿拉旦·淖尔作参考。后来这些作品都被阿拉旦·淖尔用原题或改换题目署名“阿拉旦·淖尔”发表于《美文》等刊物上。

  4月12日,阿拉旦·淖尔就此发表声明回应。“2002年,我在《美文》杂志第4期上发表散文作品《萨日朗》,后被《中华散文》等杂志和选本转载,并先后获得多项大奖。2002年12月,北京电影制片厂想将其改编成电影,导演田壮壮和我取得联系,我在签订合同后和当时的文友王新军联系,希望他给我提供一些新的素材。他陆续给我提供了10余篇素材稿,我也付给他1.6万元的报酬,这就是说,这些素材稿已被我买断,我有使用权。但遗憾的是,剧本完成后,却被北影厂否定了。后来我又把部分素材改写成数篇散文,收入《萨日朗》中。”

  2006年4月27日,甘肃省文学院发布公告指出,“根据阿拉旦·淖尔本人关于王新军揭发她抄袭其作品的声明,认定阿拉旦·淖尔将购买的他人作品据为己有已是事实,这种行为不符合一个作家的身份。为了纯洁作家队伍,决定将阿拉旦·淖尔从甘肃省文学院荣誉作家中除名。”

  “1号作家”名誉侵权纠纷

  2006年5月20日,曾著有“1号系列”长篇小说被誉为“1号作家”的陈玉福,将甘肃省文学院签约作家李昀以名誉侵权告到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昀立即删除在新浪网、甘肃文学网等网上发表的《合作中的诡谲———我和作家陈玉福合作写〈1号商人〉、〈国家宝藏〉的经过》等文章及《“1号作家”勿犯众怒!》的评论回复,判令李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该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人们对该案件起诉原因的种种推测,2006年8月5日上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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