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发票保证金不得超标准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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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8:44 沈阳网-沈阳今报 |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消息,针对一些地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甚至挪用发票保证金的行为,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严格发票保证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堵塞漏洞。 税务总局明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纳税人按 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