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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失误储户得意外之财不返还 监控录像显示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9:0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通讯员郑之新 记者黄岸 实习生朱筱潇)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疏忽,赖某得到了5400元的意外之财。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赖某对那5400元仍不肯松手,最终,在录像的“铁证”面前,赖某不得不低下了头颅。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自称只领到600元的被告人赖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返还不当得利5400元。

  今年3月20日15时许,赖某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某营业所,要求领取存款600元。工作人员一时疏忽,误将人民币6000元当作600元付给赖某。事后,该行工作人员多次找到赖某,要求退还多领款5400元,赖某都没有回应。

  5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将赖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赖某返还多领取的5400元。赖某对当日在该行某营业所取款,并在取款凭条上签名没有异议,但自称领到款时没有清点,只知道领的款是600元,其他的自己一概不管。

  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提供给法院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从钱柜里拿出了3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放到点钞机核点,随后将钱和存折一起交给了被告,按惯例,银行系统捆扎钱通常都是20张一叠、5叠(100张)1把、10把一捆。同时,该行营业所出示了当日查库登记簿,证明了银行当日短款54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赖某于2006年3月20日签名领取600元银行取款凭条一张、证明短款5400元的当天银行查库登记簿、客户赖某取款时的银行监控录像,以上证据构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当时原告付给被告的现金是6000元而不是600元,被告多领的5400元属于不当得利。综上,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编辑:王香菊作者:郑之新 黄岸 朱筱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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