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浩“求见”市教育局遭拒 未必反映公权力傲慢与专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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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9:16 金羊网-新快报 |
■朱永平 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求见”行政机关负责人遭拒事件,多数民意直指行政机关权力的傲慢和专横(参见昨日《南方都市报》时评版及前日《羊城晚报》A2版发表的鄢烈山评论《广州市教育局应接受教育》)。 我认为,孟浩事件正是因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在法律上的缺失,导致孟浩委员在参与政治为民请命时陷入窘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但除了宪法有表述以外,从来没有在中国法律史上对政协委员及其地位、职权等等作单项立法,特别是对政协委员的任命、职权、监督、述职、视察、接见等等没在法律上立法。因此,政协会议制度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仅靠少部分内部规定进行运作,大部分靠惯例或习惯进行参政议政,形成中国政治史上独特的依靠“习惯法”进行运作的政治体系。 孟浩委员勇敢的“求见”行为被媒体称为“合法行为”,并称报警方应是孟浩。其实,在无法律秩序的环境下,认定双方的行为是否“合法”是不妥当的,媒体仅是以道德或自行理解的“正义”去声援孟浩委员。 从内心讲,我也站在孟浩委员一边,但从法律潜意识中也感到一些不安。 比较中国人大制度,法律对人大代表工作作了详尽的规定,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有限制的。在闭会期间,即日常生活中,代表是不可任意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原因是如果每个人大代表不通过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安排会见,势必造成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秩序紊乱,伤害公众利益。 因此,《代表法》仅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集体视察中,如果发现某些紧急、重大的问题,需要引起有关国家机关重视,为了缩短反馈时间,可以直接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非视察期间的约见,虽《代表法》避开不谈,应是参照视察期间的约见规定办理。 政协委员的“求见”,是否参照人大代表“约见”,我想法律的原理是相通的。程序上的秩序,实质是保护实体上的正当性。孟浩委员勇闯“衙门”为民请命事件是否引起针对中国政协委员履行参政议政的职权作前期立法评估与调查,我乐观其成,这也许是孟浩委员对中国政协制度法制化的重要贡献。(作者系广州市知名律师、人大代表)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