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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脑瘫儿22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9:34 南方日报

  ■《出院时,婴儿成了植物人》追踪

  本报讯(记者/赵南坚实习生/谢庆裕刘科伟)“经过两年多的等待,我们终于通过法律讨回了部分医疗费,脑瘫的儿子也有了继续生存的希望。”8月5日,接到判决书的彭召军4年来少有地露出笑容。自此,父母以医方拖延儿子治疗为由起诉医院索赔200万元的该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审理之后,终于有了结果。番禺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医方构成

医疗事故,并赔偿给患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227060.76元。

  审理费时两年多

  本报于2005年1月11日C5版《出院时,婴儿成了植物人》中对该案进行了报道。事情源于2003年,彭召军不到1岁的儿子小杰因肠炎延误治疗,在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治疗几个月后,不幸地变成脑瘫植物人。彭召军夫妇遂将何贤纪念医院告上番禺区法院。但是,因为省市医学会作出的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同,医患双方产生分歧又一直未能进行第三次医疗鉴定。这导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难以认定,该案审理一再拖延。本报报道发出后,2005年番禺区法院已两次先行裁决何贤纪念医院支付部分医疗费(本报2005年2月21日B1版《脑瘫儿小杰有救了》作了追踪报道)。但彭召军表示这只是杯水车薪,他们更期待漫漫的索赔路中能早日看到法院判决。

  一审:医院负次要责任

  事隔两年之后,番禺区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对该案重新审理。经过三次开庭后,日前,法院审理认定:尽管省市医学会的两次鉴定结论不同,但均认为被告在医疗行为存在忽略治疗措施以及延误诊断的过错。故此本案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是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而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是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27060.76元给原告。而对于原告主张的后续康复费用,由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彭召军对记者表示,现在小杰仍在昏迷中,长期的巨额的治疗费已使得他们生活十分艰难。这次一审胜诉使治疗费用压力有了很大缓解,他对此颇感安慰,但儿子后期的康复治疗也需要巨额费用,对于法院驳回的后续康复治疗费,他将会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

  对于一审结果,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的代理律师称,医院目前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事件回放:

  2003年8月,番禺区卫生局接受彭召军夫妇的请求,委托广州市医学鉴定中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广州医学会作出广州医鉴[2003]058号的鉴定书,结论是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彭召军不服,又通过番禺区卫生局向广东省医学会申请技术鉴定。

  2004年4月13日,省医学会作出广东医鉴[2004]015号鉴定书,认定此案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方负主要责任,医方负次要责任。

  同年7月28日,彭召军向番禺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贤纪念医院赔偿各类费用合共200多万元。何贤纪念医院对广东省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表示不服。于是番禺区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但该会认为此案不属其受理范围,退回了法院的申请。

  去年4月,何贤纪念医院请求法院委托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但彭召军认为他已经在省医学会为儿子做过医疗鉴定,没有重做的必要。因而,第三次医疗鉴定一直没做,案件审理也一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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