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报复老板奸淫其幼女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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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0:22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 因不满老板将其辞退,宋某多次对老板的女儿进行猥亵、强奸,随后又把女孩拐骗到莆田、三明、永安等地。近日,平潭县法院一审以猥亵罪、强奸罪和拐骗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宋某是四川人,去年9月至10月期间,在平潭县一石子厂工作。期间,宋某的女儿与其老板13周岁的女儿林某在同一所小学读书。
去年10月,因林某之父将宋某辞退,其为报复,在离开平潭时诱骗林某“外出挣钱”。无知的林某听从宋某之言到了福清。当晚,宋某和其女儿及林某三人住同一房间,宋某趁女儿熟睡之际,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此后,宋某将林某带到莆田、福州、三明、永安等地。直至同年11月2日,宋某在永安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记者 梅娟 实习生 吴雪斌 通讯员 陈兴 吴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