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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灾后重建:粤发布八条税收的扶持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1:11 金羊网-新快报

  据新华社电广东省地税局7日对外宣布,为积极帮助受灾地区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渡过难关,广东发布执行八条税收扶持政策,支持全省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

  今年7月以来,受“碧利斯”、“格美”和“派比安”等的影响,广东省部分地区遭遇超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布执行八条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如对受洪灾影响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企业因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后经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损失严重的,经审批可减征或免征当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房产税等其他税收的减征或免征。如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由受灾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已征的不退)。对于受灾严重的纳税人,本年度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

  捐赠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如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在税前扣除。

  此外,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申请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社会保险费也可申请缓缴。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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