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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规定能让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得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1:14 南方网
  四川在线 张敬己

  8月6日,新华社授权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规定,原先是放置在1999年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中。此次就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单独成文制定了回避规定。

  比照以前规定,此次新规特点在于,首先要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

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其次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而在先前的规定中是要求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原籍地、出生地、生长地任职。

  有关官员解释说:“关于回避的新规,一方面更注重更为隐蔽、间接的腐败方式;另一方面也对本地任职回避规定得更灵活。”

  回避得了吗?

  一、领导亲属经商,本身就隐含有非常丰富的隐性权力资源,纵观落马的领导干部,除了色诱以外,为自己留后路和为“子女发展”也是一个很大的原因。

  在此次的新规中,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在(有亲属参股的)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这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了?

  自家人不监管不主管,肯定还有其他监管和主管的人。只要心底无私,不论是谁监管或主管,都可坦荡面对;反之,如果黑关系网织成,只不是在贪官名录上添上一个名字而已。

  二、本人不得在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根据我的理解,比以前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原籍地、出生地、生长地任职”,要求宽松了一些。

  这其实也是一种“划地自牢”的无效或无奈的举措。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出生地、成长地的熟悉更容易使服务人民有针对性一些,如果强行规定不允许官员不能在这些地方为官,本身就是对自己官员的一种不信任。

  按照“规定”的逻辑,如果本地人在本地为官容易织就关系网,那么外地人来本地为官就不可以织就关系网?

  “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贤”。不论自己的儿子是不是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经商,不论是不是在自己的出生成长地为官,只要一心为公,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都是可以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清廉官员。 (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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