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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怯懦是一种犯罪,冷漠也应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3:42 正义网

  歹徒对女友轮番施暴两小时,其男友却只在门外徘徊。在这两个小时里,女孩小丹被强暴多次,男友小阳则没有采取过任何的拯救措施,到底是什么让小阳一直在旁边束手无策?是怯懦!自认自己不是对手,害怕对方报复。令人吃惊的是,歹徒实施强奸的时候,宿舍里还住着小阳的工友柴某和栗某。然而,他们也最终选择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中央电视台8月6日晚)

  这起恶性轮奸案件发生在三河市某书刊装订厂,如果不是警察听到一些“闲言碎语”找上门来,恐怕,歹徒这会儿仍在逍遥法外。诗人北岛说,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在我看来,怯懦和冷漠才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卑鄙者的罪恶总是在被虐者的怯懦和旁观者的冷漠中疯狂。面对歹徒,这些来自外地的工人选择妥协、退让甚至逃避,虽说与他们的身份和生存环境息息相关,但是,怯懦者的怯懦和冷漠者的冷漠仍让人难以释怀――我所不愿看到的是,在这里,怯懦和冷漠竟成了一种地道的生存策略。

  怯懦和冷漠,其实也是一种犯罪,这并非危言耸听。在一些欧美国家,若对“他人侵犯他人”的犯罪不加举告、制止或协助制止,听任犯罪结果发生,这种有违社会责任感的行为,刑法可以认定为犯罪。《德国刑法典》第138条就规定:对于下列犯罪行为(指内乱罪、外患罪、伪造货币罪、贩卖人口罪、杀人罪、残害人群罪、妨害自由罪、强奸罪、公共危险罪等重罪)之计划或实施,于其尚未开始执行,或其结果尚可加以防止之前,已确然获得情报,而怠于适时向官署告发或向因犯罪可能受威胁之人通报者,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

  德国之所以对怯懦和冷漠者施以重刑,是因为他们深知,热情、爱心、责任感和勇敢,是维系一个健康、正常社会的重要标准之一。今天国民的冷漠,或许就是明天国家的灾难。德国那段最黑暗的历史,与其说源于希特勒的疯狂,不如说源于国民的冷漠和怯懦。在美国波士顿的犹太人死难纪念碑前,有这么一段发人深省的话:当他们屠杀犹太人时,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屠杀基督徒时,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基督徒;当他们来抓共产党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后来他们要杀我,已经没有人能为我作声了。

  怯懦是一种犯罪,冷漠也应受罚。瑞士学者托马斯·弗莱纳曾说,“无数冷漠的、不准备为人类尊严和人权而站出来的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那些冷漠的人担心的只是自己的生计,他们构成了为独裁者和民族仇恨煽动者铺下的红地毯表层。”

  或许有人会认为,把怯懦和冷漠当作一种犯罪,这种道德入法不值得提倡。今年两会上,有法学家曾言,“道德是无法用法律来进行规范的”。他这话讲得并不全对,事实上,通过刑法等法律来促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是近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发展趋势。当然,这里的道德入法,更多指的是社会公德、国家道德,而不是私人道德及其隐私。著名刑法学家范忠信曾撰文指出,要使民众“行善若性然”,就必须使一些道德要求“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只有这样,才能让国民习惯成自然地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同类的责任感。

作者: 林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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