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境内只能买一套自住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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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3:54 东方网-劳动报 |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 总局、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 意见》。为便于理解文件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六部门有关负责人。 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 自住商品房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有关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 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具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 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二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 一年的境外个人。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时间的,已属 国民经济的“居民”范畴,其经济活动的成果计入我国的GDP,自然 可以享受境内自然人的部分待遇;在境内工作学习不足一年时间的, 其住房需求可通过租赁方式加以解决。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中很多 人虽然没有在内地学习、工作,但在内地长期生活,允许其在境内购 买自住的商品房是有必要的,因此《意见》规定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 积的自住商品房。 记者: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为什么 必须采取实名制? 有关负责人:为防止某些境外机构和个人违规购买炒作房地产, 参照国内居民购房的普遍做法,对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实 行实名制是必要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时,境外 机构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个人则应 持在境内学习、工作超过一年的有效证明。自用、自住原则按以下政 策把握:凡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 房,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用于 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完善商品房交易登记信息 系统,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发现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不符 合自用、自住原则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据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