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支付受害人擅自转院的治疗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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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5:29 大众网-农村大众 |
问:今年初,我与张某酒后为琐事发生争斗,我把他打伤,他在镇医院治疗数天后,提出要转到省城医院治疗。镇医院说他的病情没有转院治疗的必要,不同意转院。可张某擅自转到省城某医院治疗并要求我承担他所花的费用。请问张某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我应付吗? 老周 答:根据新的法律解释,张某转院治疗的费用你是应该承担的。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但是,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受害人张某有权利根据病情和治疗水平选择就医医院,不受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和转院须经原就诊医院同意的限制。同时,该司法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综上,你应承担张某转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如果你对该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而不同意赔偿,那么进入法院诉讼时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马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