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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不好就该加重处罚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5:31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例]批发日用商品的个体户王某,为了方便,便将卫生纸、塑料盆等日用商品摆在门口两侧。某市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见王某将商品摆到门口,便以“阻碍交通,影响城市环境,乱摆商品”为由,不仅扣留了王某40袋卫生纸和60个塑料盆,而且还要对王某处以罚款500元。王某不服,便与执法人员辩解并发生争执。执法人员见王某不服从管理,竟以“王某态度不好”为由要加倍处罚王某1000元。

  这种因态度不好就加倍处罚的做法对吗?

  【分析】所谓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一是处罚法定原则。即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职权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二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在行政处罚中,不能仅靠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从而达到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接受法律的目的,保障法律的实施。三是公正、公开的原则。所谓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即执法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公正对待,一视同仁。所谓公开,是指不加隐蔽,即执法者处罚的依据是公开的,处罚的程序是公开的,处罚的过程是公开的。四是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是说,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处罚时,必须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

  五是无救济即无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是说,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否则,就不应对其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第32条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从以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有法律依据,有违法事实,处罚时必须公正、公开,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对其加重处罚。在该案例中,该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先是以王某“阻碍交通,影响城市环境,乱摆商品”要进行罚款500元,后又以“王某态度不好”要处罚1000元。可见,对王某再加500元的处罚,是因王某“态度不好”而对其加重的处罚,该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对此,王某可以向该城管执法局的上一级或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庄奎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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