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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交警岂能拿正义向局长献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6:42 正义网

  日前,江西上饶市广丰县洋口镇一村民因货车刮坏广丰县建设局局长私宅外墙的几块瓷砖,在县交警大队调解时,竟被告知要支付4000元。(8月8日《人民日报》)

  法律是没有情面可言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7月20日中午12时40分许,江西上饶市广丰县洋口镇一村民李元武用拖车拖着一辆故障货车,结果货车倒车镜上的螺丝钉刮到县建设局局长余祖华的私宅外墙,几块白瓷砖被刮出一条不到两厘米宽的小槽”。损坏了别

人的东西理应赔偿,这是不容置疑的,不仅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同时还是道德自律的体现。因此,无论被刮的是谁家的瓷砖,哪怕是贫苦人家的,损害者都应该赔偿。赔偿金额的大小只与损害程度有关,与其主人的身份、地位没有丝毫关系。

  但是,令损害者意想不到的是,虽然自己愿意拿出500元的赔偿费,但损害者坚持向县交警大队报案,请求县交警大队予以调解。事实上,事故发生了,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向有关部门报案,请求法律援助是应该的,是值得提倡的。但当交警大队调解时,损害者竟被告知要支付4000元的赔偿费,令他瞠目咋舌,大大超出他的估计范围。据说,这个事故如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加之违规驾驶罚款,可罚200元至2000元。但4000元的罚款,不在2000元以下的范围,又从何谈起呢?难免会就会引起人们的质疑。

  谈到这里,笔者不妨做个大胆的假设。假使,损坏者刮坏的不是建设局局长家的私宅外墙瓷砖,假使损害者不是普普通通的农民,而是某个单位的领导,他还要支付4000元的赔偿费吗?答案是可以想象得到的。假使他已经具备上述假设的条件,我想结果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要么不了了之,要么就是象征性的罚点款完事。按照这个逻辑进行推理,该县交警难免让人觉得有“媚权”的嫌疑。刮坏几块瓷砖就要赔偿4000元,要怪只怪损坏者不知天高地厚,偏偏刮坏的是局长家的外墙瓷砖,要怪只怪他不知道权利有时会大过正义,胳膊拗不过大腿。既然已经撞上了,他也只能自认倒霉吧。

  然而,我们的身边,倒霉的又何止损坏者一个人呢?比如,倘若某地发生了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如果是把普通老百姓给撞死了,一般来说也不过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的甚至在交警大队就可以轻松地把事情摆平。但是,倘若撞的是某个机关的领导干部,媒体一渲染,恐怕结果就不会这样皆大欢喜了,至少得让肇事者付出沉重的赔偿才会过关。诸如此类的报道近年来媒体报道得还少吗?就拿“敬礼”来说吧,执勤交警给特权车敬礼、特权车优先放行,但似乎人们从来就没听说过老百姓有优先权的规定?

  事实上,媚权心态在中国由来已久,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人们不能只责怪这些执法者。毕竟执法者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有升官发财的梦想,不巴结好领导,向“权利”献媚,哪有光明的前途、辉煌的事业可言?但是,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倘若执法者只顾“权利”而不顾及公众利益,那么,真理和正义何在?交警的道德标准和尊严何在?执法者的独立性又何在?因此,期望执法者能够进行反思,始终坚守公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执法理念,摈除“媚权”思想,坚持以民为本,不要有负人民的期望。

作者: 王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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