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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个教育局长贪污受贿的心路历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20:00 光明网
俞贤同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法制日报独家披露并持续关注的原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有了最新进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27日撤销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建茂受贿案所作的二审判决,指定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当天下午,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2006年07月31日《人民网》)。

  众所周知,大凡贪官在东窗事发后,对待自己的受贿问题,基本上都是抱着这样的

一种态度:能拖则拖,能赖则赖,能瞒则瞒,实在拖不过去了,赖不过去了,瞒不过去了,只好故作委屈状,一副懊悔的心态,并开始尽其所能地表白自己之所以走上这条受贿的不归路的思想认识问题,同时还要寻找社会存在的原因,以求能够为自己减轻罪名。更有某些自作聪明的所谓“高瞻远瞩”者,在受贿过程中,就已经开始为自己今后可能受贿暴露而留下了自救的台阶。

  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就是这样一个所谓“高瞻远瞩”的典型人物。

  据说,文建茂在任职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取他人财物合计109300元,但是,有34000元则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活动。文建茂为什么会这样做呢?按照他事发后,极力为自己辩护的说辞和拿出确凿的单据来看,可以充分地证明,这就是他自认为聪明之处,而且也是他精心策划的为自己“留下了自救的台阶”的一种所谓“高瞻远瞩”的“谋略”。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企图一旦自己的受贿问题败露,可以通过自己的这种将部分的受贿款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活动的方式,来说明自己的受贿不同于其他的贪官行为,同时还以将“受贿是现在社会的普遍现象,我都是被动收的”作为掩护,以此能够求得善良的人们对他的同情与谅解。

  显而易见,从后来的一审二审的情况来看,文建茂就是按照这样的一种思路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而且从当时的判决结果来看,他的这种想法,无疑还是很成功的。因为他终于达到了自己当初想要达到的目的。虽然一审没有能够实现他的全部的目的,新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于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不过,就是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文建茂自然还是不能满意的。因为它还没有真正实现自己当初定下的全部目的。因此,他又进行了上诉。作为二审的永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文建茂已构成受贿罪。但原公诉机关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确有证据证明,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最后判处文建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样的判决结果,文建茂自然喜上心头,难怪“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了。因为他这是在为庆贺当初自己精心策划的这种“聪明受贿法”的成功而欣喜、而兴奋啊!

  但是,常言说得好,“不要高兴得太早”,“狐狸再狡猾总是逃不过猎手雪亮的眼睛”。现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27日撤销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建茂受贿案所作的二审判决,指定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当天下午,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真是法网恢恢,蔬而不漏!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也是严肃的。正如有的专家所说的那样,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因而,不论行为人将受贿款用在何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即使贪官们有扶贫帮困的积德行善之举,也不足以使他们的贪污行为得到宽容。否则,以“济贫”而受贿、以“社会赞助”而受贿、以“公务活动”而受贿,便可能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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