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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第一案”车主撤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1:09 华夏时报

  保险公司与车主达成协议答应理赔

  本报记者江金骐报道由北京东城法院受理的京城“交强险第一案”,本报8月3日以《保险拒赔无责车主“交强险”》作出报道。记者昨天获悉,车主已撤诉。

  该案最终未经司法程序而告终,直接原因是保险公司已与车主达成协议,保险公司

同意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标准,对车主理赔。东城法院经过审查,已经口头裁定,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但此案引发的由“第三者险”向“交强险”过渡的法律空白问题,由于原告作出撤诉决定,使得这一问题,最终没能从司法判决中得到“公断”。

  此案中,无责车主沈某,在7月3日发生撞人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施行的“交强险”条例,按照“无责赔偿”原则,理赔事故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了沈某的要求,理由是保险公司与他签订的合同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这次虽然同意按照“交强险”标准赔付,但并不认同过渡期中的“第三者险”就等同于“交强险”,否则,保险公司明显吃亏:因为“第三者险”的保费只有600多元,而“交强险”的保费要1000多元。

  据业内人士分析,保险公司之所以让步,是此案理赔费用不高。如果理赔费用较高,或者至明年6月30日之前,再度出现两个险种冲突,保险公司就未必会妥协了。他还说,京城保险公司正等待保监会等相关机构,对过渡期的法律空白问题制定相应的办法。

  ■案情回顾

  沈某于6月22日,为其夏利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

  7月3日,允驾司机鲁女士驾车,在朝阳区亮马桥路与骑车人夏某碰撞,夏某受伤,对此,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夏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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