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摩的营运投标”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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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1:12 东南快报 | ||
“龙田镇政府的有关做法肯定是非法的。” 昨日,本报报道《2300元非法摩的合法了?》引起市民广泛关注,并引发了一场关于摩的投标营运是否合法的讨论,众多市民纷纷打进本报热线发表看法。有市民甚至提出成立“摩的公司”的主张,该主张也得到了律师的认可。
福大叶教授 此举涉嫌“权力寻租” “龙田镇政府拿摩的营运资格来竞标,无法可依,肯定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此外,这种行为涉嫌‘权力寻租’,说难听点是一种变相收费。”福州大学法学院叶知年教授说。 叶教授表示,运输是一种公共资源,能否进行拍卖,本身就值得怀疑。从权力主体或管理主体上看,作为镇一级基层政府,龙田镇政府是没有权力出文对摩的营运资格进行投标的。 黄律师 投标收费应返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黄林锋律师说:“龙田镇政府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有关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没有法律授权,镇一级的政府、城管都不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行使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属于无效的违法的行为,也是一种越权行为。” 因此,黄律师认为,龙田镇政府应该向摩的司机返还收取的竞标费用,上级部门应该责令龙田镇政府纠正这种做法,并考虑实际情况,寻找法律规定许可的管理办法。 读者 建议成立“摩的公司” 采访中,龙田镇政府一再表示,摩的的存在已经成为该镇老百姓出行的需求,取缔已不现实,但摩的的无序运行也带来了交通安全问题,怎么办? 福州读者何先生提出了成立“摩的公司”的想法。何先生说,摩的作为一种现实中暂无法取缔的运营工具,可以像公共汽车和出租车一样,成立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公司按时向摩的司机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一旦摩的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也容易找到赔偿主体,从一定角度上看,这种做法有利于保护乘客的权益。 对该想法,黄林锋律师认为有其可行性,法律上是允许的,可以解决群众交通需求问题,也能一定程度上提供安全保障,但这种做法需要调研,方可实行。 本报记者 张学得/文 许艺民/图 | ||